关于调整随迁入户政策的通知

市民群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局将对政策性随迁业务工作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夫妻投靠随迁业务(一)申请条件调整1

关于调整随迁入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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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群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局将对政策性随迁业务工作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夫妻投靠随迁业务

  (一)申请条件调整

  1.夫妻投靠由“夫妻分居满三周年”调整为“夫妻分居满两周年”,即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居民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周年。

  2.随迁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律抚养责任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满18周岁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就读的,其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

  3.被投靠人为经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不受夫妻分居时间限制,参照夫妻、子女投靠条件申报。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条件不变。

  二、子女投靠父母业务

  (一)申请条件调整

  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律抚养责任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满18周岁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就读的,其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其余条件不变。

  三、老人投靠随迁业务

  (一)申请条件调整

  老人投靠由“申请人身边无子女”调整为“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取消老人身边是否有子女及“两就”的认定条件,其余条件不变。

  (二)收取材料

  不再收取原规范中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改由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替代:1.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2.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6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规定审核审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口科联系。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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