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租赁办(局):
为配合做好我市2018年度积分入户工作,落实《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就准予积分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合法稳定的前提条件,引导当事人正确办理和查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6、7、14、16、19条对当事人合法稳定租赁有明确规定:一是可以合法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屋;二是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明。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行为才予以计算积分。
二、租赁住房申请积分核查的条件。
1、2015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前,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书或核发的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
2、2015年9月1日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
3、依据市教育局、市租赁办《关于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核验住房证明材料的通知》精神(深教【2016】92号),《房屋租赁信息》仅是解决义务教育入学的材料,不能作为积分入户的核查材料。
三、租赁住房申请积分计算的标准。
依据《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满5年。在实际管理中存在因搬迁导致租赁期限中断的情况,因此在申请积分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段可以累计计算。为保障守法公民的权利,对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前办理过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在计算积分时予以累计。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计算节点。
为做到积分入户公平、公正、公开,当事人以租赁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均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记载的初始发证日期为准。如遇申请办理逾期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区、所指导街道服务大厅做好解释工作。
五、关于当事人持证查询或比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录。
1、房屋租赁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查询名下房屋租赁记录的,各区街道租赁所应当予以打印房屋租赁提供给当事人;
2、房屋租赁当事人持有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原件或《房屋租赁凭证》,且房屋租赁系统里没有该记录的,可就近到街道租赁所提出比对申请的,各所要求当事人填写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比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书(或房屋租赁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当事人没有携带复印件的,各所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各所工作人员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签名,填写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比对申请收件回执,受理材料单独装封装后送各区办(局)报市办租赁科。
3、非持证人本人申请查询或比对材料的,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4、申请比对的时间从2018年6月25日—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