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人口服务政策体系,拓宽非户籍常住人口落户渠道,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文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七部门联合出台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明确我市自2017年7月17日起正式实施积分入户政策。该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措,为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户籍人员入户深圳增辟了一条新渠道。
深圳市积分入户实行积分制,积分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我市积分入户申请统一通过互联网提交。符合积分入户基本条件的非户籍人员,可于2017年7月17日至9月30日期间登陆“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进入“民生警务”—“户政业务”—“户籍迁入”,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或关注“深圳公安”(szga-110),进入“民生警务”—“户政业务”—“户籍迁入”,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为2017年9月30日当日,不受提交申请时间先后影响。
受理机关根据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按照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由高至低排名,经公示后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按要求前往公安机关核验入户材料,办理入户手续。未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者可于下一年度重新申请。我市2017年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为人。
申请积分入户基本条件为: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五)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