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函〔2019〕3349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在吸纳各相关单位和部门11月底对《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予再次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月3日(星期五)前向我委反馈书面意见,如无意见亦请书面反馈。
专此致函。
附件:1.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9日
(联系人:董彧,电话:)
附件1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积分制方法对申请入户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其积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租赁住房)年限及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准入数量]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积分指标]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由在深居住情况、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详见积分指标分值表),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市公安局每年度对积分指标及其分值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申请方式]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申请人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农业人口]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须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时点说明]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当年度申请窗口关闭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