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
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不予引进
大于或等于45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积0
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减少1岁增加0.5分。
年龄最高积分上限为10分
(二)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05分,社保积分上限为45分。
(三)发明专利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