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个人申报
深圳积分入户个人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单位信息。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6个月或以上。
查询方式详见附件8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负责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
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
审核流程详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
(系统比对、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属在我市参考的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未发放证书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网址:).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网址查询:报名电话:)。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详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六)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授权公告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
(八)深圳市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深圳市委、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投资纳税材料(收原件)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且在最近1个年度具有连续纳税记录的除外。
须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二是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
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打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注: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1年至2013年(对应的最近一个年度为2013年),2012年至2014年(对应的最近一个年度为2014年)。
(十)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义工服务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审核确认。
(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义工服务办理指引》)。
3、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纳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深圳市纳入人才引进积分范围慈善组织名单》详见附件)
(十一)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
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4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本人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
(十五)《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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