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处转来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编号)已收悉。现就来信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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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处转来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编号)已收悉。现就来信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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