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规范的门楼牌地址,尚未立户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单位集体户
1、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20人以上。
2、党政机关、团级以上驻深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3、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二)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2、户主应由成年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户主;
3、集体户户主由用人单位或派出所指定一名户内成员担任,该户主不承担对户内成员的管理责任;
4、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5、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何时何因迁入本市)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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