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本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居住证,居住证信息登记真实、齐全;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落户地点,包括:
(1)本人名下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产权住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军产房、公产房、居住型公寓。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2)所在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
(3)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设的人才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需在公安机关登记报备);
3.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不存在重、错、假问题。
(二)子女办理随迁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已登记常住户口;
2.随迁子女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3.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具备落户条件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积分入户申请人和随迁子女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亲属关系明确。
以下情形不在积分落户服务窗口申报子女随迁落户,请在申请人在津落户后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1)无法出具合法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
(2)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且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不齐全或信息存在涂改的。
(3)非婚生或婚前生的。
(4)子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
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积分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深圳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深圳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公安预审表(积分专栏官网下载,填写后提交)
以下情形还需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与本人共有住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在津无住房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的申请人需申请落户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2.无涂改无错项的医学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3.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守法诚信积分提供以下材料:
1.无违法犯罪承诺书(积分专栏官网下载,填写后提交)
打分依据
年龄:年龄计算在申请人通过网上预审后正式提交公安窗口日期为节点。
居住年限:申请人自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入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由居住证管理系统自动核算分数。(申请人如对分值提出异议的可到申请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不接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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