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购买自有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请按以下顺序选择入户登记地:
1.入配偶家庭户。
提供配偶家庭户户口簿,结婚证。
2.在本人或配偶房产落户。
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由房产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在全市设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询打印),加盖派出所专用章的标准地址信息单。标准地址信息单由房产所有人(拥有份额等于或超过50%)携带该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前往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开具取得。
申请人或配偶房产已给他人立户的,申请人可在此户入户。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户口簿。
3.如房产在申请截止日期(2017年9月30日)后出售的,可落户本市亲友家庭户。
提供本人及配偶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产;亲友户口簿。
(二)以租赁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选择入户登记地:
1.入配偶家庭户。
提供配偶家庭户户口簿,结婚证。
2.在本人或亲友房产落户。
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由房产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在全市设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询打印),加盖派出所专用章的标准地址信息单。标准地址信息单由房产所有人(拥有份额等于或超过50%)携带该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前往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开具取得。
3.落户亲友家庭户。
提供亲友家庭户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
提供夫妻双方(当前不属已婚状态的提供本人)不动产信息查询单、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
提供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动产信息查询单、配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