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深圳户籍学生:按照在学区居住时间积分。按申请的学生家庭在学区连续居住的时间(月份)来积分,居住每到满1个月积1分。计算居住时间的起始日期是: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按发证日期计算;提交租赁凭证(合同)证明材料的,按照租赁凭证(合同)载明的登记备案日期计算;提交特殊住房证明材料的,按照社区或所在单位和街道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的入住日期计算。计算居住时间的截止日期是:学位申请当年的3月31日。积分不封顶。2、非深圳户籍学生:按照社保或经营时间及计生情况积分。非深圳户籍学生的积分包括社保或经营时间积分与计生积分两项,两项积分之和为其有效积分。(1)社保或经营时间积分:申请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深圳市有缴纳社保的,按在本市缴纳社保的累计时间计算积分;属于经商办企业未缴纳社保的,按照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入股或设立时间计算积分(社保或营业执照二选一即可,社保提交父、母任何一方即可)。如果父母有一方及以上是深圳户籍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以父母户籍迁入深圳的时间计算积分。每满一个月积1分,时间计算到学位申请当年年3月31日为止。积分不封顶。(2)计生情况积分:独生子女积60分,其他政策内子女积30分,政策外子女本项目不积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