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分入户
2,应滑缓届毕业生接收
3,留学生入户深圳
4,干部调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返罩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漏让闹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