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法,深圳正在征求意见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吴维
6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深圳市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了解,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就业个人,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民,可申请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0万元以上(现有政策是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72万元以上(现有政策是60万)。
(三)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万元以上(现有政策是30万元)。
(四)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30万元以上(现有政策是24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款第(二)项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前款第(三)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纳税清单。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包含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年龄45周岁以下的加分,50周岁以上的减分(现有是年龄不超过50周岁,超过纳税额规定1倍以上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相比迁户年龄放宽了5岁);
2、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从事相关职业身份资格须满36个月;
4、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5、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纳税清单。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包含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据悉,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读:喻方华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