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受理前先持房产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标准地址单。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2.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薄。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立户条件,亲友在本市有未立户的住宅用途房产,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分局受理核准及到派出所落户时,均不需业主再次到现场确认。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