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注册义工。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义工,均可向所属义工法人组织申请开具义工服务证明,由深圳市义工联统一认证。
第四条得分标准(一)义工服务范围:深圳市(二)义工服务时间:近五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三)积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属于各区义工组织注册义工的,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区级义工联审核,由区级义工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无区级义工联的也可提交至区级团委组织审核确认;(二)申请人属于市义工联注册义工的,直接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市义工联审核,由市义工联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三)市义工联负责最终核查申请资料,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及积分。审查申请人数据库资料,符合条件者信息将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存档。
第六条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一、《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
二、深圳市各区(义工联)通讯录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