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办理市外积分入户、录(聘)用手续及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已怀孕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办理市外积分入户、录(聘)用手续及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医院怀孕证明或母子保健手册。
4、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