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我国将城市按人口分为4个级别,执行不同的落户标准。其中,建制镇、小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分租赁还是购买,都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中等城市、大城市中,关于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意见》指出,一些城市可对社保缴费年限提出要求,但高要求不得超过五年。此外,针对500万人的特大城市,《意见》提出,要严控人口规模,建立透明、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2014年7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对于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另有规定,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道。《意见》要求,相关城市需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2、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4、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