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等子指标,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加分标准
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等子指标,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一)个人纳税
最近3年(指人才引进业务当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往前推算3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个人所得税完税金额,以1万元起算,满1万元积0.5分,在此基础每增加纳税1万元积0.5分,以此累计。税款计算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个人纳税指申请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申报个人纳税信息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发明专利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
(三)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
申请人获得如下奖项的,按照获奖级别分别积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50分,二等奖积40分,三等奖积30分。
2.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40分,二等奖积30分,三等奖积20分。
3.在广东省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行业(专业)赛、深圳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30分,二等奖积20分,三等奖积10分。
4.在深圳市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20分,二等奖积10分,三等奖积5分。
上述获奖时间须在最近五年内(从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起算,不含申报当年度),相关证书或获奖文件经验证有效后方予积分;具有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分值予以积分,不累积。
【减分指标及分值】
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总分减200分。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总积分减300分。
注意:还有另外2个额外加分项:
1、申请人按全日制学历申报积分所对应的毕业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②毕业于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的;
③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被国家认可学历的,按国内非全日制相应学历层次积分。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大专学历层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分。
2、申请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已纳入《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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