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本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迁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户籍迁入规定》所规定的符合核准类入户条件的人才,以及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渠道申请入户的人才,其办理引进及入户手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第三条【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入户坚持服务发展、科学公平、分类施策、能力优先、注重贡献、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引进方式】根据人才不同条件和特点,人才引进入户分核准类和积分类两类。对达到《户籍迁入规定》规定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核准类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于未达到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积分类引进,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积分,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积分高低排序确定引进人选。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二)身体健康。通过市卫生健康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体检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人才除外。(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除外。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核准类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的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