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务工者留言:
深圳市2017年7月份新出台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是对深圳低下层务工者的的民生政策,我做为一个在深圳生活工作十年多的务工者对政府表示非常的感谢!“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话终于有了更实在的体现!
可是在我们提交申请中,对具体执行条款有几点不理解,感觉不是近民生,而是远离民生、民情。
一、条款以《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为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必要条件,是否这是唯一性的证明?合法稳定居住为申请条件我们不反对,但是是否只有一个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才能够证明是合法稳定呢?我们2004年就在公安部门办理了第一代长期居住证,2015年换了第二代居住证,意思这个不是合法稳定的?并且我们能够提供社区街道办登记证明,社区街道办或者户警每年都要上门给我们进行居住登记,如果我们住的不是合法不是稳定的,他们为什么不告诉我们要我们搬走呢?在深圳房租租赁管理办法中,当事人登记都是以房东为主体资格。我们做为弱势承租人,怎么有能力让房东去做登记备案呢?我们房产证明都没有,如何去登记备案呢?爱住就住,不住走路,这真不是我们有能力做的事情。而今天把房东的责任义务摊派到我们租客这里来证明合法稳定,是不是扣错了帽子,欺负我们务工的呢?
二、登记合同备案中,承租人名字应该为本人,夫妻同住非本人名字备案为不合法。这个条款非常不理解。我们有的是一个家庭居住,街道办都有登记,丈夫名字登记的备案合同,但是现在是妻子申请入户居然不可以,也不符合合法稳定的条件。这意思丈夫是合法稳定居住了,老婆孩子成了居住不合法,这条款意思拆散家庭呢?我们中国一直是户籍户口本制度,丈夫一般是户主。
三、租售不同权,评分标准差异化,是欺负我们穷人还是照顾房地产市场呢?积分入户新政策我们相信是好的。政策出台第一天,深圳新闻里面说,这是真正的惠民亲民政策,为中下层的务工者打开了一扇门。可是这评分标准一看,自有房产居住的,一个月2分;租赁房屋居住的,一个月0.5分。这是不是欺负人吗?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是只有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才能证明是合法稳定居住;二是夫妻同住非本人名字备案为不合法;三是租售不同权,评分标准差异化。根据领导批示,深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深圳市政府回复意见:
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文件均明确要求,特大城市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主要依据制定落户政策。因此,《办法》规定可准予积分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合法稳定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要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七、十四、十六、十九条对“合法稳定租赁房屋”均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租赁可以合法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屋;二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于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因此,《办法》中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法性确认的依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房屋共同租赁行为存在于夫妻、朋友等多种关系之中,共同租赁包括的情形十分复杂,若不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人为依据认定租赁住房积分,在实际中要认定共同租赁人的存在及身份难度极大,基本无法操作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仅一方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人的情形,若其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可待其本人入户后通过政策性迁户渠道按夫妻投靠入户政策解决其配偶入户问题。
《意见》第七条规定“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核心是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因此,《办法》将合法租赁住房与自有产权住房共同纳入积分入户的资格认定条件,并设定相应评分标准,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