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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分值实施说明备注个人素质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1.博士研究生学历;2.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高级技师;5.专项职业能力一级。100分1.以大专以上学历积分的,如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加10分,同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另加10分。2.以高技学历积分,需同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3.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另加30分。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学位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5.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积分。6.持有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后积分。7.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8.“以上”包括本数。1.大专学历层次包括:大专、高技。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5.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分为一、二、三级。6.在我市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以上高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40分,获得一中一高或两个中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20分,不累积,与“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项内其他指标不叠加计分。1.硕士研究生学历;2.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技师;5.专项职业能力二级。90分1.本科学历;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3.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0分1.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级);2.高级工;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70分1.大专学历;2.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员级)。60分中级工40分初级工20分个人素质技能竞赛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国家级一等奖6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5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30分;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20分;区级三等奖10分。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近五年,指2010年-2014年。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积。1.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3.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表彰荣誉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五年内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不累积。近五年,指2010年-2014年。纳税情况(最近3个年度内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以下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2.劳务报酬所得;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3.4万元以上100分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且在最近1个年度具有连续纳税记录的除外。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