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获得指标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
答: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个人信用查询报告(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样板及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指南附后)。
5.拟入户地依据材料(详见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申请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申请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申请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