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规实施,二手房市场进一步规范

进入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一大批重磅新政即将实施:上海人才引进道增加为18个,此外,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高端急需人才可以直接“落沪”,乘坐地铁时不得“外放”,支持品牌企业“练摊”,挂虚假二手房房源、房价的中介将暂停网签密钥,冬奥会纪念币发行,促销不得先提价再降价等等。[上海篇]上海人才落户新政12月

12月新规: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规实施,二手房市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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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一大批重磅新政即将实施:上海人才引进道增加为18个,此外,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高端急需人才可以直接“落沪”,乘坐地铁时不得“外放”,支持品牌企业“练摊”,挂虚假二手房房源、房价的中介将暂停网签密钥,冬奥会纪念币发行,促销不得先提价再降价等等。

  [上海篇]

  上海人才落户新政12月实施

  新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此次《办法》中将人才引进对象被清晰明确的划分为五大类,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范围:高层次人才(4个细分人才通道);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3个细分人才通道);高技能人才(3个细分人才通道);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5个细分人才通道);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3个细分人才通道)。

  新政策从原来的11个人才通道变为现在的18个,提供了更多元化的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准许条件。

  此次《办法》中特别增加了面向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申办渠道。比如面向高技能人才,增加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这一申办渠道。

  上海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聘雇高端急需人才可直接落户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将于12月1日施行。根据《规定》,上海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跨境研发通关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人才引进与培养、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其中,在人才引进方面,《规定》指出,外资研发中心直接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予以优先考虑;聘雇的非本市户籍的国内优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申请相应的居住证积分,或依条件转办本市常住户口;聘雇的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引进落户;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可以享受附,并享受相关权益。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乘坐地铁时不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针对手机、平板、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的禁止条款。

  《乘客守则》还规定了,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自2020年12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支持品牌企业“练摊”,开展线上订购、线下自取业务

  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修订内容包括:通过集中投保方式,组织食品摊贩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摊贩品质化、在线化发展;修改食品摊贩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等。

  其中,对于食品摊贩,新办法加大了鼓励支持力度。具备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食品经营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上海支持其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自建系统或委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线上订购、线下自取”等便民业务。

  挂虚假二手房房源、房价的中介将暂停网签密钥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通知》自12月15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受托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保持其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的房源信息与网上房地产网站发布的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房源核验,该可从备案系统中下载。购房人可用手机扫描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上的,获取核验编号,到网上房地产网站核实房源信息。房源核验未通过的,系统不生成,受托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

  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市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通过农药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台账,如实、实时记录农药采购、销售信息。

  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农药经营者不得泄露或者不当利用获取的购买人相关信息。

  未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按《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全国篇]

  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金银纪念币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20年12月1日发行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金银纪念币(第1组)一套。该套纪念币共9枚,其中金质纪念币3枚,银质纪念币5枚,金银双金属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共有: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30克金12克银圆形双金属纪念币、5克圆形金质纪念币、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1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几种规格。

  12月1日起,“医药代表”不能再卖药

  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布,《办法》对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四方面: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办法》明确,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该《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促销不得先提价再折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对于违反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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