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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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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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布《

  

2005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

  

通知

  

各高校用人单位: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附件:《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学生就业通知

  

抄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共印300份)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30分

  

硕士24分

  

本科20分

  

专科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X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

  

“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mop.com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

  

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mop.com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mop.com上海市委X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经济学冶金工程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属材料工程

  

财政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金融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国民经济管理复合材料与工程

  

贸易经济焊接技术与工程

  

法学学科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外国语言文学类稀土工程

  

艺术设计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艺术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数学与应用数学车辆工程

  

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电子工程

  

化学测控技术与仪器

  

应用化学热能与动力工程

  

化学生物学核工程与核技术

  

生物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生物技术自动化

  

生物信息学电子信息工程

  

生物信息技术通信工程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

  

植物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

  

动物生物技术软件工程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

  

微电子学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信息安全光电信息工程

  

信息科学技术广播电视工程

  

光电子技术科学电气信息工程

  

材料物理计算机软件

  

材料化学电力工程与管理

  

环境科学微电子制造工程

  

生态学建筑学

  

资源环境科学城市规划

  

统计学土木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力学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程结构分析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景观建筑设计园艺

  

水务工程植物保护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植物科学与技术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种子科学与工程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应用生物科学

  

环境工程草业科学

  

水质科学与技术园林

  

灾害防治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

  

化学工程与工艺动物科学

  

交通运输动物医学

  

交通工程水产养殖学

  

油气储运工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飞行技术药学

  

航海技术中药学

  

轮机工程药物制剂

  

物流工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海事管理藏药学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中药资源与开发

  

船舶与海洋工程应用药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经济学学科材料学

  

法学学科材料加工工程

  

中国语言文学类冶金工程

  

外国语言文学类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设计艺术学电气工程

  

基础数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计算数学电子科学与技术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通信与信息系统

  

应用数学信号与信息处理

  

生物学类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机械电子工程系统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车辆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

  

精密仪器及机械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城市规划与设计

  

材料物理与化学建筑技术科学

  

土木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作物学

  

园艺学

  

植物营养学

  

畜牧学

  

草业科学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水产养殖

  

捕捞学

  

药学类

  

中药学类

  

管理学学科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mop.com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左边加分右边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mop.com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左边加分右边)

  

附左边加分右边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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